第三種對象認知是以最大可能範圍的公眾(?The Public)做為對象:這種藝術評論是以不排除任何一個人做為原則,目的在於使有興趣了解藝術的每一個人,或者可以被啟發興趣去了解藝術的每一個人,都能藝術知識與美學能力更加精進。這種對象認知,我們可以稱之為廣義的藝術知識的傳遞者的認知,而這種藝術知識的傳遞者至少可以包括三個領域的工作者:第一是文化傳播工作者(?The Art Writer),第二是藝術教育工作者(The Art Teacher),第三是藝術博物館的研究人員(?The Art Curator)。文化傳播工作者特別是指藝術出版品的寫作者,藝術教育工作者特別是指學校的藝術教育工作者,藝術博物館的研究人員特別是指展示與教育推廣人員,他們都有責任傳遞正確而且可以理解的藝術知識。我們可以允許一個藝術家孤芳自賞,不在乎別人是不是了解他,甚至允許一個人私藏自己藝術欣賞的收穫,不願跟其他人分享,但是我們卻不應該鼓勵一個以藝術知識傳遞做為工作的人不在乎其他人是不是理解他所傳遞的藝術知識。也因此,正如具有公共責任的藝術評論工作者應該以最多的公眾做為對象,並追求最高的理解程度,相同的道理,一個藝術的展示與教育工作者,既然也具有公共責任,也應該追求這個目標。因為,策展工作應該是藝術知識分享的工作,也就應該以達到更高品質的藝術知識分享做為目的。